彰化縣政府地政處112年度志願服務計畫 瀏覽人數: 74人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112年度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訂定 壹、依據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 貳、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結合具有服務熱誠志工,協助本處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各項地政業務推展運作,提供更優質化、多元化之為民服務效率,擴大民眾參與,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參、辦理單位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肆、預期效益 疏解地政業務之工作,減輕地政人員之負擔,提供民眾諮詢引導服務,並落實行政革新之實施,建立志願服務人員團結和諧之精神,順利推展各項地政活動,擴大服務層次,提升志工服務品質。 伍、志工招募對象 品德端正,身心健康之現職或退休軍公教人員、社會工商界人士、退休人員、家庭主婦及其他人員等。 陸、志工招募方式 一、自行招募、於本處FB、網站首頁、公布欄公告招募訊息。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退休公教人員或社會人士擔任。 三、由志工推薦。 柒、志工訓練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適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輔導新進志工參加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之線上教學課程,或安排參加彰化縣政府、社團法人彰化縣志願服務協會等機關團體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訓練課程共計6小時,內容包括: (一)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二)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三)志願服務倫理與內涵:2小時 二、特殊訓練: 為強化本處及各地政事務所志工專業知能,適時舉辦講授土地登記業務簡要概念、實價登錄、地價業務概念、土地徵收、地用知識簡介、重劃、測量、土地開發業務等相關特殊訓練課程,訓練課程共計6小時。 三、專業(成長)訓練:依工作需求,安排地政業務相關課程,增進地政志工專業素養。 捌、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部分: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志工工作之教育訓練,並發給完成訓練之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部分: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處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及相關單位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玖、志工福利 一、志工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本處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志工可參加本處辦理之各項教育、宣導活動、業務觀摩及餐敘等活動。 拾、志工獎勵 一、對服務品質優良之志工,應加以獎勵。 二、志願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處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四、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本處應協助符合條件之志工,填具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表揚。 拾壹、志工管理 一、制定地政志工報名表、基本資料表、服務紀錄表、考核紀錄表,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地政宣導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並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服務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本處不另核發。 四、服務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五、服務證由本處製發及管理,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 六、服務紀錄冊之管理,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拾貳、志工任期 志工自報名後經本處考核合格起聘任,服務期間未經停權或解聘者,期滿得繼續擔任。 拾參、經費 由本府地政處112年度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