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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綜合】土地標售-標售成果-地籍清理代為標售

公告本府110年11月24日代為標售110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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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427777號

附件:開標結果清冊1份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1月24日代為標售110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及本府代為標售110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投標須知第15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各筆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得標人及得標金額,詳見案附開標結果清冊。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6日止(末日遇假日順延)。

三、公告地點:本府1樓公布欄及地政處網站。

四、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本項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請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9、10、11及12條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及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另檢附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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