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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調處的作業流程為何?調處結果之效力為何?

更新日期: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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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819條規定:

     一、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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