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謄本可分為三類,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任何人均得申請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