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函報本府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本府調處結果通知書仍不服時,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