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簡化措施如下: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規定,得檢送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含平面圖及位置圖)供登記機關據以轉繪,免於實地測量;但若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仍須辦理建物位置測量。前項轉繪應依同規則第272條至第275條、第276條第1項、第3項、第283條及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辦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規定,可請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及地政士等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代為轉繪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含平面圖及位置圖)後,將轉繪完畢的電子檔(須為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通用格式)送交登記機關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3條規定,直接檢附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等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送登記機關,經登記機關查對後據以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