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因此,民眾倘對鑑界有疑義,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本府訂有「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地政事務所於受理再鑑界案件後,會先指派檢查人員或資深測量員就申請人陳述理由調取原複丈之相關書、圖資料,偕同原測量人員分析檢討其鑑界作業並得至實地檢測,同時向申請人說明,倘經查處或檢測結果,民眾還有疑義,地政事務所將檢附相關資料送府,本府即派員辦理再鑑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