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地籍圖重測的辦理程序,係先由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會同共同指認界址,如雙方對於實地界址有共識則依該位置施測做成重測結果;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結果不一致而產生爭議時,才移送縣府所設置之區域性不動產調處委員會調處,依法經2次調處未成立時,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並將調處結果函送雙方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倘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15日內向法院訴請確定界址,未於期限內提起訴訟者則依調處結果辦理重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