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自101年8月1日起權利人、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萬元-15萬元罰鍰。 (二)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三)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 (四)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會經篩選整理後,再以區段化方式提供查詢,民眾得以網路查詢(網址為http://lvr.land.moi.gov.tw/),不收查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