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2規定於使用編定公告前屬「建」地目,得申請更正編定為建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1-12等則及13-26等則「田」地目土地,應檢附62.12.24及64.12.31前合法房屋證明,其餘土地應檢附69年6月1日前合法房屋證明。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水電證明、稅籍證明、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物執照、建物登記證明等。更正編定請先向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初審後,再由地所轉送縣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