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