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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徵收時,徵收補償費發放項目為何?

更新日期: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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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徵收補償費分為法定補償費及非法定補償費。其中法定補償費包括有:

1.地價補償費

2.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3.土地改良費

4.營業損失補償費

5.遷移費

以上補償費由需地機關存入委託發放銀行,經本府代為以雙掛號通知領取,通知未能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如有因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2條規定,皆須存入保管專戶。補償費存入保管後,本府再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通知未能送達者,應辦理公示送達,並將送達日期填載於其留存之保管清冊,自該日起算,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終止(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另外在非法定補償費部分,本府訂有「彰化縣政府土地徵收公地撥用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需地機關得視其財源辦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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