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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地籍清理條例法規新訊-您的權益自己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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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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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地籍清理條例公布修正第15條及增訂第15條之1,其修正重點為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之土地雖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之土地;如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發還,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或全體繼承人所有。惟有無法發還之情事者,扣除必要費用後,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本次修法以發還土地為原則,發給價金為例外,取代修法前僅得發給土地價金。 
  北斗地政事務所詹長容主任表示,地籍清理條例修正公布後,縱使未完成標售之土地依程序已登記為國有,仍讓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得以申請發還土地,保障權利人權益,希望民眾隨時注意自身財產之權屬,以免權利喪失。 
  另全國法規資料庫亦有法條內容可供參考,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網址如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89)  
 
 
 
業務單位: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許小姐 
電 話:04-8882034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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