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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112年起18歲轉大人 不動產登記自己作主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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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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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41人
  因應民國112年起滿18歲即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自行至各地政事務所申領地籍謄本、申辦不動產登記(舉凡買賣、贈與、設定及繼承等),毋庸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或監護人出面同意,亦無須檢附法院許可文件囉! 
  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的社會衝擊,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修正條文從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除規定民法滿18歲為成年,另有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修正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等。 
  和美地政事務所主任何明修表示,為了使民眾更加方便了解民法修正成年年齡對不動產登記的影響,該所於官網便民服務宣導專區設置有「18歲轉大人之不動產登記專區」(超連結網址:https://sway.office.com/CF6sGEaOcNIv5koZ ),屬可分享的互動式網頁,裡頭除了有民法修正重點以外,亦整理相關涉及年齡限制的不動產登記法令規定,稅法、刑法等相關配套修正規定,以及民法修正對地方稅的影響等內容,為確保人民自身權益,歡迎民眾多加參閱。 
 
 
業務單位:和美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林小姐 
電 話:755221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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