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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之各項替代措施 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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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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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9人
  申辦土地登記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兼顧便民及保障民眾權益,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訂有替代措施,其中以檢附印鑑證明之替代方式最被廣泛使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規定,義務人應親自到場申辦之案件,除當事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外,亦可採下列替代方式申辦: 
一、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書。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員林地政事務所陳易宏主任表示,行政革新與簡政便民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尤以土地登記與民眾財產權益息息相關,除以印鑑證明書來表示當事人本意,以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外,地政機關更積極配合內政部推動各項替代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疑問,請電洽04-8320310轉809,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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