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處分不動產相關登記作業規定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2/09/07~2012/10/07 | 發佈單位: 地政處 | 發佈日期: 謝熒書 7222151-0922 | 更新日期 2012/09/07 | 瀏覽人數: 121人 依據內政部101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946號函示,地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處分不動產申辦登記時,倘祭祀公業如於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約定,該公業毋庸提出派下員同意授權文件及其印鑑證明,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得免親自到場外,應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核對身分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辦理。 員林地政事務所蔡主任全烈表示,該所轄內祭祀公業土地筆數接近2000筆,目前已申請祭祀公業土地處分的案件頗多,在此呼籲尚未完成清理之祭祀公業者,趕快向管轄鄉鎮公所申報。 業務單位:員林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陳文魁 電 話:8320310分機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