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土地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之各項替代措施 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9/09/06~2020/09/05 | 發佈單位: 地政處 | 發佈日期: 陳小姐 7531517 | 更新日期 2019/09/05 | 瀏覽人數: 78人 申辦土地登記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兼顧便民及保障民眾權益,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訂有替代措施,其中以檢附印鑑證明之替代方式最被廣泛使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規定,義務人應親自到場申辦之案件,除當事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外,亦可採下列替代方式申辦: 一、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書。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員林地政事務所陳易宏主任表示,行政革新與簡政便民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尤以土地登記與民眾財產權益息息相關,除以印鑑證明書來表示當事人本意,以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外,地政機關更積極配合內政部推動各項替代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疑問,請電洽04-8320310轉809,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