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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保管款存入公告

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08年度第1批第33標號、第3批第88標號、109年度第1批第47、65、82標號及第2批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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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74053號
附件:彰化縣政府辦理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主旨:本府已將108年度第1批第33標號、第3批第88標號、109年度第1批第47、65、82標號及第2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彰化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28日止共三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設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0年5月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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