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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清理類型

97年度-38年12年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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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年12年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辦理申請塗銷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97年9月至97年11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受理申請登記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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