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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宣導(99年)

更新日期: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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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第6條附表三規範18種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 彰化縣於69年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其用地有計畫者,依計畫內容使用,無計畫者,悉依上開規定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違反上開規定,依區域計畫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貳、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21條、第22條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條、第5條、第6條、第54條、第55條。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其他相關法令

參、違規案件來源

 ◎鄉(鎮、市、區)公所查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

 ◎警察機關移送。

 ◎民眾檢舉。

 ◎辦理變更編定,先行違規使用。

 ◎辦理分割測量,發現違規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計畫。

肆、作業流程

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圖

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圖

伍、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態樣

違反區域計畫法原因眾多,本縣非都市土地違規大致區分態樣為違規供工業使用、違規建築使用、堆置土石或廢棄物、擅自開挖整地、其他等五類,非經許可擅自使用均屬違規:

 ◎違規工廠或違反容許使用

 ◎開挖水池或整地或設置駁崁

 ◎農牧用地違規建築或鋪設水泥曬場、通道、停車場

 ◎農牧用地堆置土石或廢棄物等非農業使用物品

 ◎擅自設置砂石洗選場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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