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檢附文件如下: 1.開立相當於投標保證金以本府為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2.優先購買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4.優先購買權人為土地占有人者,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實務上以戶籍謄本或現任里長出具之占有證明書為主)。 5.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