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