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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登記不逾期,行政罰鍰沒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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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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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8人
  有關違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罰鍰之登記業務,員林地政行政執行罰鍰執行情形,100年至104年共計313件,其中87件已移送行政執行。 
  民眾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法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登記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員林地政蔡全烈主任表示,民眾常因逾期辦理登記,而須繳納罰鍰,若經催繳而未繳納,俟行政機關對於未繳納者清查其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並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其薪資、存款或財產時,才驚覺事態之嚴重。員林地政提醒您「辦理登記不逾期,行政罰鍰沒有你」。 
 
 
 
業務單位:員林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王小姐 
電 話:83203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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